吉林:长春市踏上养老服务业破题之路
来源:长春日报 到2013年年底,长春市老年人已达122.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6.3%,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十分明显,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去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今年4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长春市实际,市政府征求相关委办局及单位意见,于8月18日正式施行《长春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实施意见》的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为市民解读养老新政亮点。
用地——人均养老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国务院提出的“若干意见”中,人均用地标准为不少于0.1平方米,而长春市提出的不少于0.12平方米标准,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解决养老用地问题的决心。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以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政策要求具体,措施有力,破解了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合理布局。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实施意见》还提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吸引社会参与。
资金——每张床位最高补贴9000元 《实施意见》提出,将养老服务业纳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等养老服务业相关经营实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支持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这些政策拓展了养老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有力解决了养老设施建设的融资难题。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每张床位补贴9000元,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每张床位补贴7000元,租用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生活自理程度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00~200元。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补贴100~300元。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对80~89周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 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困难老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同时,对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元补贴;对建设城市社区托老中心,给予30~50万元补贴。这些补贴标准为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释放了重大利好,是长春市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模式——鼓励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或与养老机构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促进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村卫生室(所)与养老机构协作,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对口服务,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享受诊疗服务和医疗关怀。 鼓励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独立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质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可谓是打造涵盖养护、医疗、保健等多领域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的创新之举。
队伍——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长春市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中心,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上岗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养老机构依法为养老护理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对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推行学历教育、加强在职免费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奖励制度等措施,有利于快速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来源:长春日报) |